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综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23浏览次数:253

    2007年8月7日至8日,中国法学会社会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主办,吉林大学法学院承办,共有来自祖国大陆以及台湾地区的共有近100位代表参加了本次年会。本次会议的主题为“和谐社会建设与社会法保障”,具体包括三个议题:社会法的理念、范畴与体系探究;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围绕上述议题,与会代表们通过大会主题发言与分组讨论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一、社会法的理念、范畴与体系探究
     社会法基础理论部分的探讨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社会法的界定、社会法的理念、社会法的范畴和体系、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基础理论问题。
     对于社会法的界定,有的学者通过分析社会法与第三法域、社会立法、社会保障法的关系,认为社会法是调整在国家保障自然人基本生活权利过程中发生的具有国家给付性的社会关系的法。社会法区别其他法律门类的特征表现为:社会法以自然人基本生活权利保障为宗旨;社会法律关系的主体至少有一方为自然人;具有国家给付性;以实质正义为价值追求;以社会为本位;是公私融合性法律。作为社会法组成部分的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障法、弱势群体保护法、公益事业法、教育权利保障法。有的学者通过分析社会法兴起的经济背景和社会背景,指出社会法调整群体间的利益关系,并分析了社会法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趋势。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行或可预见的近期可能出现的法律体系中的社会法属于中义社会法,包括调整劳动关系、社会保障关系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关系的法律规范。也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法”是学者们进行学理解释选择的结果,其具有理论研究的意义,但实践中的意义却不甚明显。社会法体现了法学思潮的发展变化,社会利益和国家干预是其核心内涵。
     关于社会法的基本理念,学者们从多角度进行了分析。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法的基本理念包括社会本位、实质正义和共同福利。有的学者从社会法的理论基础、价值取向和范畴角度分析了社会法的基本理念。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法的理念是关注民生,崇尚社会合作,注重社会协调。
     关于社会法的范畴和体系,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法是保障公民社会权之法,社会权是社会法的逻辑起点和核心范畴。社会权是基于福利国家或社会国家的理念,防止劳资对立与贫富悬殊等各种社会矛盾与弊害,促进社会经济弱者的实质平等而形成的新型人权。有的学者认为,社会法的范畴包括社会保险关系、社会救助关系、社会福利关系、优待抚恤关系、社会公益关系及慈善事业关系构成。社会法的体系由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社会福利法、优待抚恤法和社会公益及慈善事业法构成。
     对于劳动法基础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劳动法的基本理念、劳动权以及劳动合同法的属性等问题上。有的学者分析了我国劳动关系领域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了依法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得对策建议。有的学者分析了劳动法中蕴含的平等、和谐、安定等理念,并指出劳动法作为社会本位法,通过“协商自治”和“国家统合”相结合的模式规制劳动关系。有的学者认为,劳动权是民事权利与社会权利的复合体,并进而分析了未就业者的劳动权和已就业者的劳动权的具体内容。有的学者界定了劳动权冲突,并分析了劳动权冲突的分类以及根源。有的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法兼容私法自治和公法强制的调整方式,具有社会法的属性。有的学者进一步指出,分析劳动合同法的属性,首先看法益目标,其次看法律的调整手段,个人自治是终极目标。所有的社会法的作用是解决民法的前提性问题平等性问题。
     二、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
     非典型劳动关系是相对于传统的、典型的劳动关系而言的新型的、具有特殊性的劳动关系,也称非标准劳动关系、非正规劳动关系、弹性劳动关系或灵活就业中的劳动关系等。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逐渐成为社会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之一,也成为本次年会讨论的焦点。学者们对此问题的讨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非典型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一般性问题、国外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劳务派遣中的法律问题、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问题、其它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
     关于非典型劳动关系法律调整的一般性问题,有的学者分析了非标准劳动关系的特征及其发展的原因,进而指出对于非标准劳动关系的态度应当是进行规范并解决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的学者通过分析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本质和特征,指出对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应该以国际劳工组织确定的核心劳工标准作为立法的基本内容,以劳动基准作为规范非典型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与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类别与特征相联系,实行法律的综合性与分类调整相结合。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现阶段对于非正规劳动关系调整的模式应该以政府干预为主导,将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调整纳入劳动关系调整的主流,在对具体制度的设计上要考虑到正规就业与非正规就业劳动关系调整各自的具体特点,将劳动标准中的基本部分扩大到非正规就业人员,就业中的基本权利适用于所有正规就业者和非正规就业者,但涉及非基本权利的具体调整方式要适合非正规就业的灵活性。有的学者认为,在派遣劳动、定期劳动和非全日制雇佣这三种主要非典型劳动关系领域中,劳动者报酬权的实现面临着困境,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做出了一些规定,但仍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做出进一步的解释,如对劳动报酬概念的使用、对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告知义务的规定以及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无工作期间的理解等。有的学者针对我国目前非正规就业法律调整的不足,指出应该修改《劳动法》,通过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概念进行开放式设计达到调整非正规就业劳动者的目的,制定有关非正规就业的专门法律。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起实施的劳工退休金新制避免了旧制时期劳工领不到退休金或资遣费的损失,减少了劳资纠纷,新制消除了中高龄劳工、定期契约劳工的就业障碍,增加了企业雇佣部分工时、工作分享、电传工作、人力派遣等非典型劳工的意愿。
     对于国外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有的学者介绍了澳大利亚非典型雇佣关系中工会对劳动者的保护。有的学者比较分析了美国和加拿大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态样,定期契约劳动关系、部分工时劳动关系、独立承揽人的关系、派遣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等问题,并总结了两国法律在规制非典型劳动关系方面的共同点。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重要的非典型劳动关系受到学者们的普遍关注。有的学者探讨了劳务派遣中政府规制的社会基础、目标和原则,并对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政府规制的规定进行了评析。有的学者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派遣中工人职业安全与卫生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认为在没有针对劳动派遣的立法前,可以以现行法的规定确立派遣人和要派人职业灾害预防的义务、职业灾害赔偿义务和职业灾害补偿义务。有的学者在分析了有关国家和地区派遣工人安全和卫生保护制度的基础上,构建了我国派遣工人职业安全与卫生保护制度。有的学者分析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对于劳动派遣的规定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有的学者分析了国外代表性国家的劳动派遣中雇主责任的承担问题,确立了我国劳动派遣中雇主责任的分配原则。
     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规制问题,有的学者们从实践中的典型案例出发,分析了在非全日制用工领域中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提出了若干完善的建议。有的学者通过比较分析欧盟与德国非全日制劳动法律制度,对我国非全日制劳动的现行立法以及《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了评析,指出我国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法律规定较为粗燥,在具体法律制度中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与全日制劳动者之间的“平等待遇原则”贯彻的不够彻底,现行立法对于非全日制劳动者的特殊权利的确立还远远不能满足充分保护非全日制劳动者的需要。有的学者分析了非全日制就业形式的特征、其对劳动者的积极与消极意义,具体探讨了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制度的构建等问题。
     其它的非典型劳动关系的法律规制问题主要包括涉承包劳动关系的法律问题、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权益保护、农村雇工的法律问题研究、在校学生勤工助学的法律规制、家内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以及城市农民工就业的劳动法调整。
     三、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
     对于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学者们探讨的问题基本涉及到了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方方面面。
     很多学者从宏观层面上探讨了中国社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有的学者分析了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建立发展的过程,指出当前中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进而提出了解决的方案。有的学者设计了我国社会保险基金运用监管法律制度,具体内容包括完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完善基金监管机构体系,完善基金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义务,完善投资组合的监管,完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实行资产隔离制度。有的学者研究了社会保险权的法律定位,分析了其实现路径以及具体的权利救济途径。有的学者分析了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和身份歧视、生育保险中存在的户籍歧视以及工伤保险和失业保险中存在的性别歧视,并提出了解决的方案。有的学者认为,我国社会保险法律体系的现实选择是区域群体的城乡衔接,并提出了初步的设想。有的学者通过分析我国社会保险法制建设的发展历程,总结了取得的成就,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并作了进一步的展望。
     对于社会保险具体制度的构建也是学者们关心的热点问题,针对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工伤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生育保险制度以及农民工的社会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学者们均提出了有益的见解。
     除了上述年会的三个议题之外,学者们的讨论涉及到了社会法领域中的其他问题。有的学者介绍了欧美就业歧视法制的最新发展;有的学者认为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劳资冲突的处理需要法制化;有的学者分析了我国台湾地区劳动法中劳工债务不履行的损害赔偿责任;有的学者指出我国应确立相对独立的劳动诉讼制度,并构建了具体的制度;有的学者分析了服务期协议的本质及其法律效力;有的学者探讨了工资增长与农民工工资权的保障问题;有的学者分析了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政策基础与功能冲突等。
 
                                      (吉林大学法学院  董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