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听课规定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6-09-05浏览次数:256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教风、学风建设,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切实提高我院本科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领导干部深入课堂听课,获取本科教学工作的第一手材料,了解和掌握教学现场的运行情况,教师教学情况,学生学习情况以及课堂纪律、教学设施、教学环境、实验手段等情况,是学校落实本科教学中心地位,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和管理,促进教学改革和教风与学风建设,客观、公正地评价教师授课质量的一条必要途径。教师深入课堂听课,室相互学习优秀的教学经验和教学方法,促进教师间相互交流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学院领导每学期听课次数不少于8次。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并认真填写学校制定的听课记录表,交院教学秘书。教学秘书将于学期末汇总后报教务部。

第四条听课人员必须提前进入课堂,了解教学现场的运转情况,并将所获得的结果和教师、学生提出的问题认真、如实地填入听课记录表内。

第五条听课记录在学期期末交学院综合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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