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首278人落入"玫瑰"陷阱被骗千万 案犯被判十年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23浏览次数:332

    中国法院网讯   近日,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原判,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天贵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赃款719.68万元。这起涉及278名群众受蒙骗、掉进“玫瑰”陷阱的案件审结生效。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2月,安徽省界首市无业人员杨天贵加入王振华、董海清(另案处理)等人成立成都丽金花玫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杨被任命为界首市分公司的负责人。

    同年4月15日,杨天贵在当地申办了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为丽金花公司授权的界首片区的玫瑰种植及收购。其后,杨天贵根据丽金花公司授权,开始租赁当地郭某等农户的土地30亩,进行玫瑰种植,并在界首市城区租用门面房作为办公地点。

    待这些骗人招牌挂出后,杨天贵便伙同其妻邢某(另案)面向社会,广为宣传种植玫瑰快速致富的好处,蒙骗群众投资参与。至2006年案发,杨天贵夫妇在未经法定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吸收278人的投资款达994.72万元。

    为套牢投资者的快速获利心理,杨天贵夫妇在吸收公众存款的同时,按其承诺对先期投资户返还款项45.86万元,余款上交至丽金花公司。丽金花公司收到杨天贵分公司的集资款后,又按其对投资户的约定,返还款项229.18万元,并按18%的比率返还给杨天贵分公司应得款179.05万元。投资户实际损失719.68万元。在实施犯罪过程中,杨天贵夫妇实际得款133.19万元。

    2007年7月,一审法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杨天贵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万元,追缴赃款719.68万元。宣判后,杨天贵不服,以其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同时应按单位犯罪处罚,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阜阳中院终审认定,杨天贵以实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为主要活动,依法不应以单位犯罪论处。且其在犯罪活动起主要作用,不属从犯。同时其犯罪数额巨大,涉及被害人员众多,赃款未能追回,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依法应对其从重处罚。遂驳回杨天贵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