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法学会纪念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和实施十周年座谈会综述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23浏览次数:247

    今年是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十周年,也是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实行依法治省的决定》颁布十周年。由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研究室、法工委和浙江省法学会、省宪法与地方立法研究会联合举办的“纪念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和实施十周年座谈会”2007年7月6日在杭州召开,来自浙江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等部门以及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浙江财经学院法学院、浙江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等高校院所的法律实务工作者和专家学者各抒己见,畅谈浙江省过去十年在法治建设方面的成绩,同时也对不足之处提出了改进建议。与会人员表示,举办纪念依法治国方略提出和实施十周年座谈会,无论对于浙江省干部群众统一思想、坚定信念,还是对于推进浙江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宣传和普及工作,都必将起非常重要的作用。

     十年成绩斐然
     与会人员一致认为,法治的基础越来越扎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出十年来,法治化的程度有了明显的提高。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这一基本方略正式被写进宪法。这十年来,党和国家在贯彻依法治国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绩。回顾浙江省过去十年来,在地方立法、司法、依法行政、法律监督、法治研究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成就。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周小平认为,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要转变,这一基本方略要求各级政府必须依法行政,从而将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项事业统统纳入法治建设轨道。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法制处处长李波认为,依法治国写入党的纲领和宪法,其意义非常巨大,法治社会跨入了一个新的阶段。十年来,法已经进入社会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内容。从治民到治官到治权,公民权利得到很大程度的保障,司法公开程度大大加快,同时加强了司法对人权的保护。这些和十年前相比大不一样。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主任陈有西认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十年来,成果是巨大的,特别是表现在法治环境改善、人民法治意识的提高、治安环境的改善等三个方面,而如今杭州已经成为投资环境最好的城市,从一个侧面可以说明我们的法治环境好了,至少投资的法治环境好了。
     (一)地方立法走在前列。浙江省在地方立法方面,进行了积极有效的探索和创新,立法的数量和质量,一直走在全国前列,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如《浙江省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在全国率先明确将医患关系纳入消费者权益保护范畴,突出对消费者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保护;《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第一次明确建立了对专利权的行政保护制度,并为后来国家专利法的修改提供了经验;《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类特殊市场主体的法律地位,成为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地方立法工作不断突破旧的观念和习惯,探索和运用新的理念指导立法实践。始终坚持立法为民,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努力实现公平正义。近年来浙江省地方立法方面及时充实、调整地方立法项目的总体安排,要注重创制性立法,抓紧制定出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以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中急需的地方性法规;把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放在更高的位置,积极开展地方立法质量标准的研究,统一和明确立法质量要求,并定期进行法规质量评估和法规清理工作,切实保障地方立法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符合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走在全国前列的要求;进一步改进立法工作方式方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要在总结浙江省开展立法民主经验的基础上,丰富完善立法民主的形式,进一步扩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深度和广度,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广泛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向全民公布法律草案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面意见,公众参与立法,已经从具体法律的探讨,延伸到了法律规划的制定,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立法的质量和效率,促进地方立法更广泛和有效地反映和体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增强委员审议责任感,提高审议质量,充分发挥委员在加强地方立法工作、保证地方立法质量方面的主体作用。
     (二)依法行政走在前列。浙江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按照职权法定、依法行政、有效监督、高效便民的要求,深化行政体制改革,严格行政许可,实行政务公开,改革投资体制和公共财政体制,强化行政应急管理,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加强行政执法工作,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制和责任追究制,推进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切实解决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的问题,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
     (三)司法创新走在前列。一是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已经成为基本共识,大量新型案件涌向法院,法律空前地进入百姓生活;二是审判方式等司法方式更加科学,强化裁判文书说理性;三是司法运行机制更加科学,公民参加司法活动更加便利。法治的发展要充分利用本土资源,在台州实行了行政诉讼异地审理,这一创举即将在全国推广。浙江历经5年司法实践,探索“民告官”的异地交叉管辖模式。行政诉讼的异地交叉管辖模式,无须触动体制问题,也无须重构审判组织,却有效改变了当前行政诉讼的困局,其对改革路径的选择不仅契合了当下中国的司法环境,而且符合法院独立审判的规律要求。浙江省检察院在全国首创的“督促起诉”,督促和支持国有资产经营部门或主管部门起诉追讨此类国资,在“如何防止国资流失”这一学术界久议不决的社会热点问题上,提供了一种行之有效、社会影响很好的法律途径。据统计,最近三年多来,浙江全省各级检察系统通过这一创新实践,共办理围绕国资流失问题的“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500余件。

     认识逐步统一
     与会人士认为,尽管对依法治国的认识还有偏差,但是一些基本的共识已经形成,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等。
     (一)观念上的认同
     有学者指出,依法治国方略提出以后,在认识上还是比较模糊,对依法治国的整个理解,往往浮在表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与国外是有所区别的,导致各界各讲自己的一套。依法治国方略的贯彻实施,对实践中的问题,在回应的时候有所变化。因此必须要进一步强化依法治国的观念,通过逐步改变法治观念从而提高法治观念上的认同,进而促成法治理念的普及。
     也有学者提出,我们必须思考到底什么是法治,法治的标准是什么,以后推进什么工作才能达到法治的标准?为什么在实践中,会推出一些不符合法治但却自以为法治的措施。我们还处在法治的宣传中,如何从宣传意义上的法治到行动意义上的法治演进,这是我们要思考的问题。我们讲的法治似乎与外国讲的法治不一样,我们国家强调法治治什么,在客体上什么都套得上。因此,还有一个观念转变的问题。
     但是,学者们一致认为,对依法治国在观念上的认同正在不断扩大,已经在广大公民当中产生了现实的影响力。
     (二)理论上的融会贯通
     学者们认为,实行依法治国与坚持科学发展观在价值判断上应该是一致的。坚持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需要思想上的武装和理念上的自觉,更需要制度上的完善和法治上的保证。在“法治浙江”建设进程中,通过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的法治建设,可以使各项建设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引导各方面协调发展。特别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更需要完善法治。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
     依法治国是改革和完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体现了我们党对治国方略和执政规律的深化认识。依法执政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党执政问题上的具体体现。
     浙江省要在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上走在前列,首先就要在法治建设上走在前列,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来调节经济、实施监管。我们要在激烈的国际较量中提高竞争力,就必须使法治成为增强综合竞争软实力的一个重要方面。
     (三)对在现实国情条件下法治建设的认识
     有学者提出,要充分认识国情,要始终坚持治国的渐进性。实践证明,要在党的领导下逐步推进依法治国进程,这种渐进性符合客观发展规律和中国国情。西方也是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1791年《权利法案》提出犯人不能自证其罪,但100多年后才在司法中得以确立。我们要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善的法律制度,不能重症下猛药。同时,社会发展的渐进性决定了法治发展的渐进性。渐进性对依法治国有两个要求,一不能抱残守缺,二不能照搬照抄。要有紧迫感和危机感,要有所作为,但也要注意法律移植可能产生的排异现象。
     法治的发展要加强法治体系的建设,另外要巩固法治的基础,要培育法治的社会根基,在政治、经济、文化及市民社会,法治的建设与四个方面社会基础的巩固是分不开的,而在这些方面我们一直都比较缺乏。法治的基础越来越扎实,提出十年来,法治化的程度有提高。在政治保障方面,宪法提出我国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和市场经济的三大目标,没有民主政治,法治国家就没有保障。这方面有很多创新经验,进一步制度化和法治化。在经济基础方面,市场经济活动中积累了很多经验,法治要有市场经济的支撑,市场经济发展以后,会有一种市民社会的力量。在文化方面,进一步巩固先进的理性的文化基础。提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这也是法治的一种保障,但是落后的非理性的文化还在发挥作用,如农村的迷信活动、网络里的黄色信息等还没有杜绝。在建设市民社会的基础方面,要促进社会组织的发展,要规范社会组织还有很多路要走。

     明确未来方向
     “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弘扬法治精神,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胡锦涛总书记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上就如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阐述。与会专家表示,这是加强法治建设的又一信号,我们要用法治来保障浙江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与会学者指出,胡总书记在中央党校领导干部会议上作了重要讲话,提出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基本方略,要弘扬法治精神,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我们离成熟的法治国家还有很长的路,任重道远。
     (一)建设法治浙江是依法治国在浙江的具体体现
     浙江省委十一届十次全体(扩大)会议,全面部署建设“法治浙江”的各项工作,审议通过了《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建设“法治浙江”的决定》。这是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对于浙江省“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对于扎实推进浙江省经济社会发展转入科学发展的轨道,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浙江省委提出并推进“法治浙江”建设,与十六大以来省委作出的深入实施“八八战略”、全面建设“平安浙江”、加快建设文化大省、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等重大决策部署,有机构成了浙江省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四位一体”的总体布局。“八八战略”、“平安浙江”和加快建设文化大省,为建设“法治浙江”创造基础和条件,建设“法治浙江”为其他方面提供支持和保证。这四个方面的辩证统一,体现了历史和逻辑的一致性,体现了“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互动性,体现了科学发展的整体性,使各个方面统一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浙江的实践。
     学者们认同浙江当前法治建设有八大任务,概括起来是“三个坚持、四个加强、一个确保”。“三个坚持”着眼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即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具体内容是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等有关文件精神梳理和阐述的。“四个加强”主要围绕立法、行政、司法和普法等法治建设的主要工作展开,分别是加强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建设,加强法治政府建设,加强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在具体内容上,既注重体现中央对这些工作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又注重体现浙江在这些领域的实际情况和实践经验,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了要求。“一个确保”就是确保人民的政治经济文化权益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这是法治浙江建设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从专家反馈意见看,认为这是《决定》的最大亮点。
     (二)浙江省推进依法治国的具体做法
     学者们针对浙江发展的实际,提出了很多建设性意见。有学者认为,浙江在落实依法治国方面有不少创新的地方,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结合省情提出了建设“法治浙江”的战略部署。我们应当在法治化的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体制优势、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和城乡协调优势,以法治建设推进浙江各项事业又好又快发展。建议浙江充分发挥能动性,运用地方立法的权限,在协调利益和保障诉求方面出台新举措,这完全可以走在全国前列。
     一要始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依法治国理念,反对法治工具论的错误认识。依法治国在政治上已经被确立,但在实施层面上还有待强化。十年来,依法治国还没有成为人们自觉的信仰。尽管还有不同看法和争论,但基本含义已经形成了共识,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树立和维护法律的权威、严格地依法办事。也有学者指出,目前丰富多彩的普法形式,提高了广大老百姓的法律知识,但法律意识和法律信仰还没有很好地培养起来。在我国文盲不到百分之九的情况下,接下来的一个重点应该是培育法律信仰。要通过普及法理来改变广大人民群众和公务员的现有的法律观念,引导和培养他们养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的习惯。
     二是充分发挥法律的平衡功能、警示功能、教育功能,通过法治化的方式协调利益,调解社会矛盾。浙江作为经济先发地区,各种社会矛盾较之全国也更为突出,尤其是新矛盾新问题比较突出。浙江的人民内部矛盾以利益得失及与之相关的矛盾为主。因此,就需要充分发挥法律调整利益的作用,比如浙江的征地拆迁、环境污染等问题。浙江各界要充分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大局,在法治化的进程中进一步提升浙江的体制优势、区位优势、产业优势、城乡协调优势、生态优势、山海资源优势、环境优势和人文优势。
     三是充分发挥法律作为救济手段的严肃性和保障性,强化弱势群体的诉求保障机制,保障诉求通道的畅通,构筑弱势群体的强势诉求机制。完整的利益诉求机制是多元、多层次的。我们经常讲经济发展中结构性问题成为一个症结,在公民诉求机制上也存在结构性矛盾,我们的诉求机构是不完整、不完善的。构建畅通规范的社会利益表达机制,提高社会管理的法治化水平,保证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能够及时、有序、充分地表达,努力在民主与法治的轨道上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第一,利益的公开主张和自由表达有法律的保障;第二,鼓励公民政治参与;第三,完善信访工作机制。
     四是实施依法治国关键是培养法治人才。依法治国有自己特有的方法、理念;立法、执法、司法等各项活动都离不开专门的人才。这就需要大力培养法治人才。法治人才目前主要依靠法学院校来培养的。由于种种原因,法学院校本身也存在着若干问题,例如盲目扩召、学生厌学、极少数教师厌教等等。若不及时解决,法治人才就难以保障,依法治国就难以落实。

                                           (袁华明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