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7-08-05浏览次数:403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提高教学运行管理的效率,保障教师的基本权益,调动教师教学的积极性,促进我院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现行教学规章制度制定,学院教学及其管理活动受本规范约束。

第三条教书育人是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师应遵循教育教学的基本规律,遵守教师教学规范的有关要求,结合教学工作实际,努力提高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素质人才。

第二章教师在教学中的权利和职责

第四条教师在教学中享有以下教学权利:

1.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和学生班级的具体情况,合理组织教学内容,采用有个性、有特色的教学方法,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手段。

2.对学生考试(查)、考核成绩进行评定,除接受教学主管部门及其指定的专门人员组织的复查外,有权拒绝其它任何组织任何形式的干预。

3.根据教学改革的实际需要,提出并实施相关的教改试验方案。涉及面较大的,需经学校和学院教务管理部门认可后执行。

4.有权了解各种教学评估、评优和业务考核的结果。对有关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

第五条教师的主要职责如下:

1.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与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的相关问题。

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

3.搞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

4.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等及考试(查)任务。

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第三章教学纪律

第六条教师执教期间,必须坚守岗位,自觉遵守教学纪律。

1.不得擅自停课、缺课、调课、请人代课,否则视作教学责任事故予以处理。如遇特殊情况必须请假者,应事先经学院主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按规定程序做好教学安排,填写调停课申请单,报教务处主管部门批准。

2.严格遵守上课时间,不得迟到、早退。

3. 服从学院和教研室的工作分配与安排,承担一定的教学任务,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量。

第七条备课与课前准备

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

2.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预先设定好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

3.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

4.课程教学小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讲课

1.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

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3.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应采用普通话进行讲授,做到语言清晰流畅,板书工整规范。

第九条辅导答疑

1.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

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学期安排一至二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

3.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时间进行集中答疑。

4. 辅导答疑,须列入教学日历,列明具体时间和地点,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习题课与课堂讨论

1.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教学,须列入教学日历,并按计划执行。

2. 习题课和课堂讨论教学,应配合课程讲授的要求,明确制定出每次习题课(或课堂讨论)的具体内容和所采用的教学方法。

第十一条实验、实习

1.实验、实习课应严格按照实验教学大纲的要求进行,任课教师不得随意减少实验、实习的环节、项目及内容。

2.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实验、实习的准备工作。所有实验项目应先进行试做,以保证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3.在指导学生实验、实习的过程中,教师应注意培养学生严肃的科学态度和严谨的工作作风,培养学生正确使用各种仪器、设备和观察、处理实验数据,分析实验、实习结果,撰写实验、实习报告的能力。

4.教师对学生参加实验、实习的情况要认真地进行考勤登记,凡无故缺席者,除酌情对考试成绩进行扣分外,必须责令其补做。情节严重者应取消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第十二条教学工作的考核、奖励与促进

1.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2.学院积极组织教师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等,对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

3.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较差的任课教师,帮助其提高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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