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新聘教师试讲规程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7-05-03浏览次数:422

第一条为规范试讲工作,严把试讲质量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由学院提供试讲者名单,院综合办公室收到试讲者名单后,负责报告分管副院长组织教学委员会实施。

第三条分管副院长确定试讲的内容、时间、地点,综合办公室负责将试讲时间、地点及试讲人员情况通知教学委员会全体成员。

第四条试讲者必须制作多媒体课件,在试讲时采用多媒体授课。

第五条试讲由分管副院长主持,教学委员会全体成员必须有至少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出席,试讲方为有效。

第六条每位试讲者的试讲时间以三十分钟为宜。

第七条试讲结束后由各位委员根据试讲者的教案、多媒体课件、授课内容与授课方式以及表达与仪表等对试讲情况进行综合评议。

第八条评议结束后由各位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出席试讲的委员投票同意方为通过试讲。

第九条综合办公室负责将投票结果报送学院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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