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关于本科生导师制的若干规定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6-08-27浏览次数:532

为了加强我院本科生导师队伍建设,保证学生工作顺利有效地开展,促进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成才,依据《湖北经济学院导师制管理办法》,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导师条件

第一条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导师工作,热情关怀学生,具备较强的班级建设组织能力;

第二条懂得教育规律,具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和一定的学生工作经验,对学生进行学习、工作、生活等方面的指导。

第二章导师的职责

第三条按照培训方案的要求对学生进行学科、专业及课程结构与培养目标的全面指导。

第四条指导学生选课,帮助学生制订学习计划。

第五条帮助学生确立专业发展方向。

第六条向学生传授学习方法,组织交流学习经验。

第七条指导学生课外阅读。

第八条指导学生进行业余科研与社会实践。

第九条协助院本科生工作办公室做好学生的评优、奖惩及择业指导等有关工作。

第三章导师工作机制

第十条每位导师每学期应在固定的时间接待学生,每个接待日的接待时间不少于2小时。

第十一条接待地点设在每位导师的办公室或所在的教研室或会议室。

第十二条导师应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将确定的接待时间上报综合办公室并通知学生。

第十三条导师接待的具体时间由导师根据教学、科研情况自行安排,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若有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须提前告知学生并报综合办公室。

第十四条导师接待学生应做好接待记录,并于每学期最后一周上交本科生工作办公室。

第四章学业指导

第十五条导师应组织、指导学生开展学习指导会、读书报告会、学习经验交流会或者学术报告会等活动。

第十六条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开展上述类型的活动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七条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实现师生互动,提高交流效率。

第十八条对在交流过程中发现的重大、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学院报告。

第七章导师管理

第十九条符合条件的专任教师都应承担指导工作。综合办每学年根据教师情况分配一定的学生予以指导。

第二十条每届导师任期原则上为四年,从新生入学到毕业;出现出国等特殊情况无法连续担任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本科生办公室提交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适当调整。

第二十一条每位专任教师都有义务担任至少一届导师,鼓励连续担任。

第二十二条导师工作由院领导本科办及教学督导组负责检查与监督,并在每年年终进行综合评定,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四级。考核结果报送院党政办公室备案,作为劳务分配和评先的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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