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法学院加强考风考纪的相关规定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7-23浏览次数:268

为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法学院的学风和考风建设,体现考试的严肃性和学生考试成绩的客观性,规范学生考试行为,加强对学生考试的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学生必须在开考前10分钟进入考场,服从监考人员安排,按学号顺序就坐,将学生证和考试证放在桌面,凡遗失学生证(或考试证)者须提前由所在学院开具证明,并注明学号,无有效证件(或证明)者不准参加考试。开考30分钟后不得进入考场。

第二条考生参加考试不得自带纸张。试题纸、答卷纸、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考试结束时收回,一律不允许带出考场。

第三条考试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后,方可离场。考生应自觉遵守交卷秩序。交卷后需立即离开考场并远离考场区域,不得在考场外与他人交流、讨论或询问任何与考试相关的问题。

第四条未交卷且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允许返回考场继续答卷,其试卷作废,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记。考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禁止在考场附近喧哗。与考试无关人员禁止进入考场。

第五条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考生不准将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带入考场,已经带入者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第六条考生要认真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时间内诚实独立完成答卷。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者,按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并在全校通报。

第七条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者,须在考试前到教务处领取缓考申请表(因病须附医院证明),经学院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审批。在考试过程中因病不能坚持考试的,经监考人员同意后,可赴学院医院就医,凭当日医疗证明办理缓考手续。无特殊原因,开考后递交申请无效。未经申请或申请未准而不参加考试者,以缺考论,成绩计为零分。

第八条参加考试的学生如有违反考试纪律及作弊的行为,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予以认定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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