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支持教师参与学术会议备案办法(试行)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25-03-22浏览次数:11

第一条(制定目的)为推动法学院学科发展,提升法学院对外科研交流能力,提升科研创新能力和竞争实力,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调整范围)法学院教师参加武汉市外法学类(包含政治学、社会学、治安学等法学大类所有学科,以下统称法学)学术会议,并拟通过法学院报销参会费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会议级别)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应明确会议级别。会议级别包括:由中国法学会或其任一研究会主办的法学学术会议(I类);由其他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的面向全国的法学学术会议(II类);面向全国的普通法学学术会议(III类);非全国性普通法学学术会议(IV类)。

第四条(参会事由)法学院教师参加学术会议,应明确参会事由。参会事由包括:主题发言(A类);分论坛发言(B类);主持或与谈(C类);提交参会论文(D类)。

不符合以上任一类参会事由的学术会议,不受本办法调整。

参会教师需于会后提供会议议程、论文集等证明材料,以上材料作为报销凭证。

第五条(会议类型法学院教师每年可报销1次本办法规定的备案类学术会议,备案类学术会议由法学院教师在参会前填报《法学院教师学术会议备案审批表》并上交后,无须分管领导审批,即可自行参会。备案类学术会议应同时符合如下条件:

(一)属于I类或II类学术会议,或属于III类以下学术会议,但参会事由为A类或B类的;

(二)会议报销上限为3500元。

除备案类学术会议范围以外的其他会议须按照审批流程办理审批手续,由法学院教师在参会前填报《法学院教师学术会议备案审批表》并上交,经分管科研领导签章后,即可参会。

第六条(报销范围)经备案或审批的学术会议,法学院可报销教师本人及其指导的硕士研究生(不超过1人)的往返交通费、会议费和住宿费,报销总额不超过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的会议报销上限。

第七条(会议新闻稿)参会教师会后应撰写附参会照片的新闻稿。

第八条(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公布后实施。

法学院教师学术会议备案审批表(试行).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