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8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白皮书)、《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绿皮书)、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全国政协常委、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驻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副会长吕忠梅,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王旭光出席发布会并介绍相关情况,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李广宇主持发布会。会上,陶凯元、吕忠梅分别就白皮书、绿皮书的内容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次发布会采取线下+线上的方式,我院邱秋教授线上全程参与了此次发布会。
《中国环境资源审判(2019)》
(白皮书)
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以来,第四次发布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与往年相同,与白皮书一起发布的还有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即绿皮书。白皮书的发布,是中国环境司法年度发展状况的具体展示。白皮书和绿皮书的共同发布,则体现了环境司法实践与理论研究的相互融合、相互促进。需要特别说明的是,2016和2017年发布的白皮书英文版已经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官网发布,成为世界各国了解中国环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
2019年,全国法院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始终坚持以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为抓手,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各项工作取得新发展。白皮书从以下五个方面对全年的工作做了介绍。
一、依法审理环境资源案件,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资源高效利用
2019年,全国法院受理各类环境资源刑事一审案件39957件,审结36733件,判处罪犯114633人,收结案数同比2018年分别上升50.9%、43.4%。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一审案件202671件,审结189120件,同比分别上升5.6%、3.5%。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47588件,审结42078件,同比分别上升12.7%、0.8%。
需要提示的是,今年白皮书的最大变化或者说一大亮点是,改变了以往按照三大审判领域将环境资源案件区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将环境资源案件划分为环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态保护案件、资源开发利用案件、气候变化应对案件和生态环境治理与服务案件等五大类型。主要的考虑是,依据现有环境资源实体法和诉讼法规定,遵循“与环境资源保护有着密切关联”的原则,体现环境资源审判统筹运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种责任方式的司法理念,契合目前正在推进的环境资源“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机制改革,同时满足环境资源审判实践发展和国际交流需要。按此分类后,每类案件中都可能包含有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加强环境公益诉讼,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特殊作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一是发布司法解释和典型案例。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2019年3月、6月先后发布15个典型案例,完善审判程序,统一裁判标准。
二是依法妥善审理案件。2019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79件,审结58件,同比分别上升175.4%、262.5%。受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2309件,审结1895件,同比分别上升32.9%、51.4%,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312件,审结248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1642件,审结1370件;行政公益诉讼355件,审结277件。受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49件,审结36件,同比分别上升145%、350%,其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司法确认案件28件,审结23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21件,审结13件。
三是创新生态修复方式。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立足不同环境要素修复需求,探索多种形式生态修复方式。
四是完善配套机制。推动设立专项资金账户,引入专家辅助人、专家陪审员制度,确保生态环境及时有效修复。
三、贯彻绿色发展理念,服务新时代党和国家工作大局
一是助力污染防治攻坚战。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助力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是推进重点流域区域治理。坚持从生态环境整体性和系统性着眼,持续深化长江经济带司法协作机制,着手构建黄河流域司法协作机制,加强对京津冀、大运河、粤港澳大湾区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等重点区域环境司法保护。
三是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统筹经济高质量发展与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绿色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支持传统产业升级转型和环保节能新兴产业发展,推动形成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四、坚持体制机制创新,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
一是推进专门机构和归口审理机制建设。截至2019年底,全国共有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1353个,其中环境资源审判庭513个,合议庭749个,人民法庭91个。共有23家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环境资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
二是推进集中管辖机制建设。构建以生态系统或者生态功能区为单位的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机制。
三是推进协调联动机制和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在坚持裁判中立的前提下,积极推进与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行政执法部门的外部协调联动机制。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行政裁决、人民调解等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作用,加强司法确认等诉讼和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配合,构建多元解纷机制,形成环境资源保护合力。
五、不断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回应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始终坚持党的绝对领导,牢固树立现代环境司法理念,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环境资源审判队伍。
二是开展理论研究。发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研究中心作用,加强理论基地和实践基地建设,推动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成果的转化。
三是完善便民措施。依托智慧法院建设畅通诉讼渠道,大力加强巡回审判,依法开展司法救助。
四是深化公众参与。主动接受代表委员监督,推进司法公开,严格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最大限度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是推进国际合作。加强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等国际组织及美、英、法等有关国家的合作。通过主办国际研讨会、主题培训和案例比较研究等多种方式,增进相互了解,深化合作,提升中国环境司法的国际影响力。
2020年,全国法院将继续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十三五”规划圆满收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中国环境司法发展报告(2019)》
(绿皮书)
与前两年的报告不同,今天发布的绿皮书是第一个以“自然年度”为时间节点的报告,但报告的整体结构仍然保持了总体观察、重点分析、特别关注和附录等四大部分;在观察“哨点”和方法上依然坚持以理性视角观察司法实践;在研究团队方面依然保持核心成员基本不变。报告全文约30万字,已提交法律出版社,预计在2020年6月底与读者见面。
一、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基本建成
一是绿色司法理念不断完善。经过五年发展,环境司法理念在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过程中逐渐成熟。坚持环境权益保护的基准定位与环境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加强事前预防功能,协调多元价值的衡平,惩治与修复相结合,提升中国环境司法在国际环保领域的地位。
二是环境司法专门机构稳中有新、链条加长。全国法院系统环境资源审判机构设置从高速增长趋向平稳,江苏省与甘肃省探索建立专门法庭,在省域范围内打破行政区划限制。2019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检察厅正式成立,已有25个省级检察院设立了公益诉讼检察机构。
三是环境司法机制改革创新、多方联动格局基本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继续推动形成环境资源审判整体合力,完善不同类型案件审理的衔接与协调机制;甘肃省、江苏省、江西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打造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升级版”。法检联动、诉行联动、检行联动、审调联动、审执联动机制进一步健全。
四是多主体共同推进环境司法专门化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全国政协积极发挥专门协商机构作用,关注和推进环境公益诉讼工作。联合国环境规划署门户网站设立中国环境司法裁判专栏。多个环境保护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入选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
二、环境资源案件的专业特性更加明显
——环境民事案件以环境污染案件为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方式最为关键。环境侵权民事一审案件收案数量明显下滑但结案量相对平稳,呈现两个明显特征:一是针对不同类型环境污染案件需分别适用无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过错责任原则;二是环境污染案件的责任承担方式以损害赔偿为主逐步发展为生态恢复或修复为主。
——环境行政案件保持增长势头,环境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独具特色。环境资源行政一审案件数量保持增长趋势,结案量与收案量差异较小。呈现三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环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多领域、多层次“找法”;二是环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综合考虑不同法律关系;三是环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合理使用科学证据。
——环境刑事案件数量趋于稳定,环境污染犯罪的发案态势与生成机理逐渐清晰。环境刑事案件保持稳定上涨,环境刑事案件的犯罪类型、数量有明显的区域性差异。其影响因素有四:一是经济体量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二是经济结构与产业结构;三是污染型企业的密集程度;四是环境执法与司法力度。
——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类型逐渐丰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有待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增长相对平稳。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中占比持续攀升,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亟待从整体上完善相应的诉讼规则。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特征渐显,建立健全多维衔接机制迫在眉睫。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中,司法确认案件占有相当比例。迫切需要理顺关系,建立健全相关衔接机制。
——长江流域环境司法活力呈现,流域司法机制亟待创新。长江经济带区域环境资源司法协同互动机制作用明显,长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案件数量有较大增长,案件的“涉水”特征也比较明显,但“流域性”不强。需要在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方面继续探索。
三、中国特色环境司法道路的期待与展望
回望过去,可以清晰地发现中国环境司法道路坚实脚印。展望未来,环境司法程序健康的发展需要坚持专门化道路,展现环境资源审判的独特价值;坚定专业化导向,保证绿色司法理念在普通案件中的贯彻;坚守个案公正目标,完善体制机制,不断推进环境司法制度成熟定型。
一是坚持环境司法的专门化发展道路不动摇。继续优化专门审判机构,夯实环境司法专门化基础。不断健全司法协同机制,完善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持续推进环境资源案件类型化,形成环境司法专门程序规则。
二是坚持普通案件审判专业化导向不偏离。贯彻落实民法典确立的“绿色原则”,明确权利保护的“绿色化”导向。完善实质性司法审查规则,明确行政行为的“绿色化”政策约束目标。加大生态要素的入刑比重,明确刑事制裁的“绿色化”要求。
我们期待,2020年的环境资源司法工作能够更加积极的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为中华民族子孙后代永享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