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8月24日至25日,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2007年学术年会在杭州市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主办、杭州市法学会承办,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兼杭州市法学会会长于辉达同志到会并致词,杭州市人民检察院、杭州市司法局、浙江省法学会的领导同志参加了开幕式,中国法学会委派代表参加开幕式并致词。中国法学会法律文书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宏俊教授致开幕辞,向杭州市法学会及有关部门的领导表示感谢,并向大会作了工作报告。会议的主题是“法律文书的社会价值”。来自全国各地的7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年会,大会收到论文30多篇。有9位专家向大会就自己的论文发表演讲,同时接受其他专家的点评和提问,与会代表围绕着年会主题展开了充分的研讨。主要从两个角度进行:一是法律文书社会价值的一些基本问题,二是各部门法律文书价值及其实现的方式。现将本次年会的主要学术观点综述如下: 一、法律文书社会价值的若干基本问题 (一)关于法律文书价值的定位问题 如何理解法律文书的价值问题。有学者认为,法律文书的价值就是法律文书运行实践中满足不同主体的需要和利益的一种关系。这种利益关系的满足所代表的是人类的一种具有共性特征的根本价值。这表现为正义、效率、秩序、和谐等方面。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书的价值目标主要表现为社会的公正、效率、秩序及和谐。也有学者进一步认为,讨论法律文书的价值必须充分注意法律文书价值在判断上的方式和层次问题。 另外有学者认为,法律文书的基础价值是秩序,因为法律文书是对社会关系的一种固定,这种固定本身就具有规范性,而规范的实现就意味着秩序的形成;功利是其扩展性价值,因为建立一种能够最大地满足人们平等追求财富的秩序成为人们共同的选择,这样法律文书的基础性价值扩展到追求最大福利的功利价值;而公正则是法律文书的终极性价值。 (二)法律文书价值的实现方式 有学者认为法律文书公正价值的实现方式主要表现在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方面,只有公开和透明的程序才可能保证公正价值的实现。那么,如何体现公开和透明呢?有学者认为,一要坚持程序的公开,二要坚持证据的公开,三要坚持说理的公开。 有学者认为,要保证效率价值的实现,必须进行繁简分流和加强格式的合理性和程式化的建构。 另外有学者认为要实现法律文书应有的价值必须在法律文书中体现人文关怀,并认为人文关怀是法律职业者法律思维的需要,也是民众对法律的内心需求。因为法律文书要注重情、理、法的结合,就要将人文关怀的理念体现到具体的个案中,只有赢得人民的理解和信任,法律文书才具有公信力,才能得到普遍的关注和认可。 二、各部门法律文书价值目标及实现的方式 (一)裁判文书的价值及其实现方式 裁判文书的公正价值问题。有学者认为,裁判文书是司法公正的载体,裁判文书不仅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过程的记载,更重要的是对裁判结果的正当性予以证明,因此,裁判文书既要体现实体公正又要体现程序公正。 也有学者认为,记录裁判过程和公开裁判理由是裁判文书最基本的功能。裁判文书说理改革的实践及其成果说明,实现、展示司法公正是裁判文书改革追求的主要目标。就现有裁判文书的价值体现来看,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裁判文书不能体现裁判的过程、文书缺乏说理,不能体现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从实现裁判文书价值的措施来看,有学者认为,一要创造一个良好、宽松的文书制作环境;二要平等对待双方当事人;三要展现裁判的民主风格;四要增强裁判文书的透明度。也有学者认为要实现裁判文书的价值必须从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进行改革,具体而言,建立判例制度、公开制度、文书考评制度以及繁简分流和样式改革制度。另外,也有学者认为要实现裁判文书的公正价值,裁判文书上网是实现公正的最佳途径。还有学者认为,要实现裁判文书的价值,裁判语言的选择应该呈现多元化的格局,即可以专业化、规范化,也可以贫民化、世俗化,主要目的在于满足当事人的认知。 (二)检察文书的价值及其实现方式 关于检察文书的价值问题。本次年会,学者们主要对检察机关起诉书的价值问题展开了论述。有学者认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不仅具有多方面的功能,同时还具有多方面的社会价值,这表现在,起诉书具有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价值,同时也具有效率价值。如何实现这些价值,有学者认为,应当改变我国传统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加强起诉书内容方面的改革,具体而言,一是对犯罪事实的指控应当从证据的角度加强分析;二是要从法律、法理的角度加强分析论证。同时应当明确起诉书信息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后果及其公开的配套机制。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庭审对抗和公正价值的实现。 (三)公安机关法律文书的价值及其实现方式 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在司法实践中是以文字的形式,全面、准确、如实地记载和保留材料和证据,使法律机关与当事人及时沟通、相互交流从而保证案件处理时所体现出的公正、公平。而要体现这些价值,必须树立程序公正的理念,增强诉讼意识、规范执法行为,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也有学者认为,公安机关的法律文书的效率价值尤为重要,而要实现效率价值,必须加强对公安文书格式的规范设计。 (四)公证文书的价值及其实现方式 关于公证文书的价值问题。有学者认为公证文书所承载的价值表现为三大效力,一是证据效力、二是法律要件效力、三是强制执行效力,并通过这些效力的确定来实现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要实现公证文书的价值,必须加强公证的程序正义,同时在此基础上,强化公证的范围、公证书的规范,以适应社会正义的要求。 三、其他论文及讨论中的一些观点 (一)其他论文中的一些观点 有学者结合国际刑事法院的文书特点,认为制作法律文书应当严格、规范,内容应该更为详实,从而体现法律文书的表面正义。有学者对法庭笔录问题给予了关注,并认为符合程序正义要求的终局判决的作出必须以庭审所得的信息为基础,法庭笔录具有重要的作用,一是证明力,二是与确定判决相同的效力。另外,有学者对公安民警的用语心理进行了分析,并认为警用语具有明显的特点和重要作用。 (二)小组讨论中的一些观点 在分组讨论会上,与会人员讨论的话题较为广泛。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关于法律文书学科发展问题。有学者认为学科发展与研究会的队伍建设相关联,稳定和扩展研究队伍是学会发展的前提。有学者认为,法律文书学科研究既有基础理论方面的问题,也有实践方面的问题,二者都应该关注,不可偏废。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文书应该体现其实践性的特点,理论研究应该作一些调整,要切合实际部门的需要。也有学者认为法律文书的研究要与司法改革相联系,通过法律文书价值的实现来体现司法的价值。也有学者认为今后在年会讨论时,中心议题不能太单一。 关于法律文书学科研究的方法问题。有学者认为在现有方法的基础上,还应该积极吸收新方法、新思维,争取多出一些原创性的成果。有学者提出应该重视实证研究和个案研究,以此拓展法律文书学的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 关于法律文书的规范问题。有学者认为法律文书的立法规范是文书制作规范的前提,只有立法上重视了法律文书问题,在文书操作层面才可能有长足的进步。也有学者认为在现有模式的基础上要实现法律文书的实质性突破,必须重视文书个性化的研究,文书的个性化不仅涉及法律文书价值的实现问题,也有利于增强法律文书的可读性。另外,学者们一致认为,法律文书是通过文字所体现的一种外在正义,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加强对法律文书学科的理论研究,更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正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卓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