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实践指导教师与指导细则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3-14浏览次数:263

(一)指导教师
1.模拟法庭实践必须配备指导教师。
2.指导教师应由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从事法学专业工作的教师、管理人员和研究人员担任,其资格由法学系负责审查。
3.—位指导教师每次指导学生数量原则上以不超过10人为宜,经验丰富、专业能力较强的专职教师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安排指导人数,以15人为上限。
4.在本校教师力量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向社会聘请指导教师,但指导教师资格不得降低标准。
5.指导教师应认真履行职责,指导学生完成好模拟法庭实践的全过程。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躲避履行指导教师的责任。
(二)模拟法庭实践指导细则
1.每个教学班由模拟法庭实践负责人指定一位符合法学系法律实践指导教师要求的教师进行集中的模拟法庭实践面授辅导,辅导的具体日期可自定,但应以保证学生模拟法庭实践的进行为前提。
初次辅导内容:
(1)使学生明确案例选择的范围及基本要求;
(2)向学生介绍案例查找的一般方法,介绍一些基本工具书及相关资料;
(3)使学生明确各类法律文书的写作要求;
(4)使学生明确角色分配的一般要求,案例分析、法律文书的完成时间;
(5)学生和导师间建立可靠的联系方式。
2.学生与指导教师见面后,应及时向指导教师报告模拟法庭选择案例的具体情况,教师应根据学生的情况,提出指导意见。
3.指导教师要随时关注模拟法庭实践的进展情况,帮助学生解决疑难问题。
4.准备成熟后,指导教师要全程参与模拟法庭表演的全过程,并作出相应的点评,指出其优劣和需要改进的地方。
5.布置学生撰写模拟法庭实践报告,见稿后应约见学生进行修改辅导,直至定稿。
6.学生自己将模拟法庭实践的各种材料送交指导教师处,由指导教师写出客观、真实的评语,并给出成绩。
 7.以上指导细则解释权在法学系综合管理办公室。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系
                           2007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