岩罕龙、李子彬、熊诗伟走私、贩卖毒品案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23浏览次数:241

     此案的突出特点是:从境外走私海洛因入境并进行贩卖,数量特别巨大,达42千克。李子彬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但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了对三被告人的死刑判决。

      三名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如下:岩罕龙,男,傣族,1958年5月6日出生于云南省景洪市,文盲,农民。李子彬,男,汉族,1971年8月21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无业。熊诗伟,男,汉族,1959年6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临泉县,初中文化,农民。

      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2005年3月下旬,被告人李子彬与王文杰(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王少坤、王文华(均在逃)等人商议从云南购买毒品。被告人熊诗伟得知后亦表示要购买,并与李子彬同去云南联系。 同年4月15日,李子彬、熊诗伟到达云南省景洪市与被告人岩罕龙会面,双方商定以每件(约700克)6万元人民币的价格,交易海洛因60件,岩罕龙给李子彬提供了由岩捧(同案被告人,已判刑)办理的两个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卡的卡号。同年4月16日至18日,熊诗伟、王文杰、王少坤、王文华等人分别将人民币共320余万元汇入岩捧的账户。其中,熊诗伟个人出资41万元。同年5月初,李子彬分两次将杨立山(同案被告人,已判刑)的出资计20万元人民币汇入岩罕龙的账户。同年4月下旬至5月初,岩罕龙携岩捧取出的毒资到缅甸购买了60件海洛因,运至云南边境曼栋口岸附近的中国境内的橡胶林内,与岩捧将海洛因藏匿在事先准备的水果箱里,并通知李子彬。李子彬遂安排王颖超(同案被告人,已判刑)从安徽省临泉县赶到景洪市接运海洛因。同年5月7日16时许,李子彬联系的货车到达景洪市。岩罕龙、岩捧、王颖超乘坐该货车到藏匿毒品的山寨交接海洛因,后三人乘坐装有海洛因的货车到景洪市曼景兰水果交易市场,在装运水果时被抓获,当场查获海洛因42千克。当晚李子彬、熊诗伟在安徽省阜阳市被抓获。李子彬归案后,检举了他人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8月23日以被告人岩罕龙犯走私、贩卖毒品罪,李子彬、熊诗伟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岩罕龙、李子彬、熊诗伟不服,均提出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1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岩罕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从境外走私海洛因并贩卖的行为,已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走私、贩卖毒品海洛因数量特别巨大,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子彬伙同他人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李子彬在共同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主犯。李子彬检举他人犯罪的线索,经查属实,具有立功情节,但李子彬所犯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熊诗伟出资并积极参与贩卖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参与贩卖毒品数量特别巨大,系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应依法惩处。据此,依法核准了对三被告人的死刑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