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科研处通知:关于申报武汉市第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的通知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08-04-22浏览次数:216

各院、系及有关研究机构:

根据武社科联文件精神,武汉市第十一次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2006—2007年)评奖工作已正式启动,我校教职工自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在公开刊物出版(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时间为准)或发表的科研成果,均可以申报参评。

一、申报条件:

(一)已获得市级以上奖励的社会科学成果(不包括民间奖励),不在参评之列。

(二)担任本次评审工作的专家及有关人员不得申报成果参加本次评奖。

(三)每位作者只能申报一项由个人独立完成的成果,同时还可申报一项与他人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申报成果分布在不同类别的奖项内,经评选获奖成果限一项。

(四)由两人以上合作完成的集体成果,由署名第一主编、第一作者为申报人,如因故需要变更申报人,则由成果的第二主编、第二作者申报,并提供经第一主编、第一作者及主要合作者同意的书面证明材料。

(五)署名为“xx单位”的成果,原则上以署名单位名义申报。

(六)已调离本市或已去世的作者,其成果符合本次评奖范围和条件,经单位出具证明后,可以按规定申报,其中去世作者的成果,可由作者继承人代为申报。

(七)如成果属多卷本或丛书,可整体申报(以最后一本的出版时间为准);如能独立成册,也可单卷申报。如多卷本或丛书中的一本已获得过市级(含市级)以上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励,则不能再整体申报。

(八)同一成果不能同时多处申报。

(九)著作权有争议的作品不得申报。

二、申报材料要求:

(一)《湖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一式5份。

(二)成果:申报著作类成果原件5份;论文类成果原件1份,复印件4份。

(三)申报的成果如被有关部门采纳的,须附上证明材料;被中央、省级报刊转载的,须附上复印件,作为评审时的参考依据。佐证材料与报送成果同为一式五份。

(四)参评成果及各项附件,概不退还。

三、申报时间:

申报材料交至各院系科研秘书,由院系审核并汇总后于6月10日前报送科研处。请各有关单位依照申报条件和要求积极组织教师申报。

特此通知

附:武汉市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申报表

                                                           科研处

                                                    2008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