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12届毕业生毕业清理考试安排的通知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2-04-12浏览次数:234

各教学院()及全体毕业生:

根据教学工作计划的安排,现将2012届毕业生毕业清理考试(以下简称清考)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考范围与时间安排

(一)清考范围:2012届毕业学生,因正常原因成绩仍不合格的必修课程。(含上学期考试不及格的必修课)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本次清考资格:

1当学期被取消正常重修(补考)资格,而事后对错误无深刻认识的;

2、当学期应参加重修而未办理重修手续的。

(三)清考时间57日至59日。

二、清考资格审核

为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数据准确无误,本次考试的资格审核工作分为教务处初审和教学院系复审两步骤进行:

(一)教务处初审

1、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整理出至毕业学期已修读但因考试成绩不合格而未获取学分的必修课程;

2、根据2008级学生考试成绩及重修注册情况,整理出2010-2011学年第一学期、2010-2011学年第二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应办理重修而未办理重修手续的学生名单及课程;

3、制作2012届毕业生清理考试资格审核登记表,并在表中注明课程清考资格审核情况以及未获得清考资格的原因(如未办理重修手续等)。

2012届毕业生清理考试资格初审登记表


姓名

学号

班级

学生所在院系

不及格课程

课程所在院系

是否符合清考条件

审核理由

复审情况










(二)教学院系复审

1、以学生所在院系为单位对本院系学生清考资格进行复审,复审依据“2012届毕业生清理考试资格初审登记表”进行。

2、复审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有无遗漏清考课程,二是资格初审是否有错漏情况。复审情况须填写至“初审登记表”中最后一栏,复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

3、各院系在资格复审过程中务必严格仔细,对于未获得课程清考资格的学生要通知到学生本人,对于有异议的学生,可持重修注册申请单(或其它能证明具有清考资格的相关凭证)到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办理复核手续,经复核后符合资格要求的,给予清考资格。

4、 对在正常考试中有旷考及考试作弊情况的学生,须向学生所在院系提出清考申请,院系根据学生所提出的申请理由以及该生在校学习情况进行审核,院系审核通过后 由学生本人将清考申请交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复核,经复核后符合资格要求的,给予清考资格。未取得清考资格的,考试成绩无效。

5、清考资格复审工作截止于419日下午,超过截止时间未反馈审核结果的教学院系,视为对初审无异议。院系应高度重视毕业生清考数据的准确性,杜绝因数据差错影响学生毕业的情况发生。

三、 清考组织

教务处教务管理办公室将于420日上 午发布清考学生名单与课程一览表,各教学院系下载该表并分别按照学生所在院系与课程所在院系筛选排序,经学生所在院系筛选后形成“院系学生清考名单与课程 一览表”送辅导员(班主任),要求学工部门通知相关学生准时到校参加清考;经课程所在院系筛选排序后形成“清考课程一览表”,课程所在院系426日前完成命题制卷、考场安排等工作;课程所在院(系)于429日前将按课程汇总的清考考生名单和考场安排报教务处(安排表见附件);教务处430日网上公布考场安排及考试时间,学生所在院系通知学生本人按时办理清考有关手续。

四、阅卷与登分

(一)阅卷

所有清考的课程须在考后3天完成阅卷、建档等工作,清考成绩在考后一周后在教务管理系统上发布,以便清考学生及时了解成绩。

(二)成绩记载

毕业清考课程成绩60分(含60分)以上者,该课程成绩按60分记入学生成绩总表,60分以下按实得成绩记载。2011-2012第一学期成绩不合格的清考课程,按照平时成绩与清考卷面成绩37的比例折合予以记载。

(三)工作量

清考工作结束后,各院(系)于518日前将本次清考工作的监考和阅卷等工作量统计报教务处。

五、考试相关要求

参加清考的学生须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和学生证,两证缺一不可),否则不准参加考试。本次清考为2012届毕业生毕业前最后、唯一的一次考试机会,逾期学校不再组织补考,未参加考试的学生直接作结业生处理。请各院系辅导员(班主任)务必通知到有不及格课程的学生。

六、考试违规处理及其他工作

(一)为严肃考风考纪,各院(系)在考前应对学生认真进行考风考纪的教育。要按学校考试管理规定,加强监考巡视工作,严格考场管理。凡考试舞弊者,将依据学校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考试及阅卷期间设立举报电话: 81973792,81973934,举报信箱:leonwatn @yahoo.com.cn

(二)各院系要严格阅卷评分工作环节,各小题注明得分点,杜绝送人情分现象。各教研室应安排专人对清考阅卷情况进行复核。

七、2012届专科毕业生清理考试由管理技术学院教务部单独组织,按该学院通知要求办理。


教务处 

二○一二年四月十日

附件:清考考场安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