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2016年法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6-11-21浏览次数:1414

为做好我校2016年法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和公开,法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根据《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19号)、《湖北经济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鄂经院发〔2014181号)、《关于开展2016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领导

为做好我校法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工作,法学院成立“法学院联合培养硕士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委员会”,对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审和推荐。并成立奖学金评定小组,具体负责奖学金申报人员资料的审查、计分和初评工作。

评定发放工作委员会的具体组成为:

主任委员:邱秋

委员:张晓京、李振华、张功、黎桦

评定发放学业奖学金的小组成员为:

组长:张晓京

成员:邱秋、李振华、张功、黎桦、李珺、王舒、王聪、邱实、刘佳惠、任海伦、宋振杰

  

二、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研究生申请学业奖学金应符合的基本条件包括:(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祖国,模范履行公民义务,积极维护学校的稳定与团结;(2)遵纪守法,热心社会工作和公益事业,有较强的奉献精神和集体观念,思想品德优良;(3)学习勤奋努力,课程成绩无补考,积极投身科学研究,开拓创新,成绩突出;(4)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和集体活动,富有团队精神。

本学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学业奖学金:(1)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2)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者;(3)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4)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三、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

对申请学业奖学金的研究生根据学习成绩(50%)、应用与创新(30%)和社会实践(20%)进行综合评分,按综合评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列,确定各等级奖学金的推荐人选,经公示后上报学校。

(一)学习成绩计分

学习成绩

课程考查成绩中,优=90分,良=80分,中=70分,及格(合格)=60分。

(二)应用与创新计分

应用与创新包括发表论文、出版专著、获得科研成果获奖、主持或参与课题研究、参加学术会议与学科竞赛等。

1.时限认定标准:应用与创新的确定以2015912016831期间为准,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2.论文作者认定标准:凡研究生本人为第一作者,研究生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均视为研究生独撰(下同);专著作者为著作封面的作者加分,其它均不加分。

3.论文分类的认定标准:论文分类参照我校科研处最新版《湖北经济学院学术期刊分类目录》进行分类,发表在增刊、专刊上的论文不计在成果之内。

4.计分

1)独撰的论文,发表于一类期刊上的,计100分;发表于二类期刊上的,计60分;发表于三类期刊的,计40分;发表于四类期刊的,计20分;发表于五类期刊的,计10分。在一类、二类权威期刊发表论文另外进行特别嘉奖,分别计20分、10分(嘉奖分不加权,直接计入总分)。同等级别期刊发表的多篇论文,不累积计分;不同等级别期刊发表多篇论文的,取级别最高期刊加分。每篇学术论文总字数不得少于3000字。在3000字以下的文章,除有特别规定外,不予计分。

2)主持或参与课题:主持校级课题(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计20分,参与校级课题排名前2位的各计5分;主持省级及以上课题(以具有课题编号为准)计40分,参与省级及以上课题排名前5位的各计10分。主持或参与横向研究课题,视各培养单位实际情况参照计分。同等级别的多项课题,不累积计分,不同级别的课题,取级别最高者计分。

3)如果同一项课题成果当年已经以论文或专著形式发表或出版,可选择以发表的论文或论著计分,也可以课题计分,但只能以一种形式计分。

4)学术会议:参与学术会议并收录论文的,按照国家级、省级、校级分别计20分、15分、10分。

5)学生取得的与专业相关专著和发明专利,参照发表论文情况予以计分。

5.所有学术成果均需提供纸质文本期刊为依据,录用通知不能作为参评依据。

(三)社会实践计分

社会实践包括专业实践、社会调研和其他活动等。

1.有策划、组织同学参加重大社会实践活动,提供相应记录、证明、实践报告者,计3分。

2.担任校级、班级学生干部、党支部干部的计3分,不累计。

3.参与其他实践活动可参照以上情况计分,满分10分(评选通知中有特别规定除外),在实践活动的参与人之间协商分配;所有项目需提供证明材料原件;同一实践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以最高分计,不累计。

(四)特别说明

一年级新生还未取得课程成绩,所以暂不参加学业奖学金评选。

四、本办法由法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201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