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两岸民法学研讨会会议综述(一)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07-09-23浏览次数:319

 

2007427日上午)

 

开幕式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暨两岸民法学研讨会于2007年4月27日在安徽省黄山市拉开了帷幕。本次会议由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主办,安徽大学法学院承办,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安徽省法学会协办。4月27日上午,大会开幕式在黄山市红塔酒店会议厅举行。来自于中国大陆以及台湾地区约140多位从事民法理论研究、司法实践的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会议开幕式由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主持。 
     

第一阶段 致辞

 
     中国法学会孙在雍副会长致辞 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祝贺本次大会胜利召开,并欢迎各位代表参加本次会议。本次会议以物权法、侵权法作为会议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反映了中国民法学研究会的鲜明旗帜。物权法的颁布,为民主、科学立法开拓了道路。物权法颁布后,胡锦涛总书记十分关注,强调要营造学习、理解、认识物权法的氛围,切实实现物权法实现、维护人民利益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的立法宗旨。中宣部也将物权法的宣讲纳入“五五”普法计划。积极学习、宣传、宣讲物权法是每个民法学者的光荣任务,此次大会也给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物权法学提供了一个契机。侵权法的制定成为下一个重要的民事立法课题,本次会议有关侵权法的研究也将侵权法的立法奠定良好的基础。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民法学研究会长、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代表民法学研究会致开幕词 感谢中国法学会、安徽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安徽省法学会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也感谢安徽省政法委、安徽省检察院、中粮集团、黄山市委的关心和支持。代表大陆学者对台湾地区各位学者不辞辛苦表示感谢,此次会议的召开有利于促进海峡两岸法学界的学术交流。
     过去的一年,民法学的研究尤其是民事立法硕果累累,《物权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侵权行为法的立法也被提上了议事日程。这给我们民法学界提出了一项新的课题,衷心希望民法学界各位专家学者同心同德,共同为促进中国民法学的研究上一个新的台阶而不懈努力。最后,预祝本次大会胜利召开,预祝会议取得圆满成功。 
     安徽省政法委副书记、法学会副会长苏泽泉致辞 本次会议的召开是中国法学会的又一次盛会,在此代表安徽省法学会向与会各位代表表示热烈欢迎和诚挚的问候。自改革开放以来,安徽省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获得了迅速发展,与此同时,安徽省有很多丰富的人文景观,资源丰富,人杰地灵。作为安徽省法学会,我们将以此为契机,努力推进安徽省民法学的研究和民法学研究会的建设,推出一批重要学术成果,也希望对海峡两岸的民法学的交流、发展起到重要推动作用。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安徽大学副校长王源扩教授致辞 代表安徽大学欢迎来自海峡两岸的各位民法学专家、学者,对本次大会的胜利召开表示衷心祝贺。安徽大学于1928年创建于当时的安徽省会安庆市,1930年6月更名为省立安徽大学。1937年,因日军入侵被迫西迁并曾一度停办。1946年复校,定名国立安徽大学。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部分系科调往华东地区有关院校。1958年,在省会合肥市重建并恢复招生。1958年9月16日,毛泽东同志视察安徽时,亲笔为学校题写校名。1993年,安徽省委、省政府决定重点支持安徽大学进入国家“211工程”。目前,学校正积极启动实施“十一五”“211工程”建设。感谢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对安徽大学的大力支持,希望与会代表在百忙之中到安徽大学讲学、指导工作。最后,预祝本次会议圆满成功。 
     安徽省黄山市政法委副书记汪建设致辞  首先代表黄山市欢迎各位专家、学者来黄山聚会,共同探讨中国民法学物权法、侵权法议题,共商中国民法学发展大计。黄山市虽然建市才二十周年,但其前身徽州地区却历史悠久。黄山市旅游资源丰富,景观独特,不仅有天下无双的山水风光,而且有大量展现中国古老文化的人文景观。1985年,黄山作为唯一的山岳风光,被评选为全国十大风景名胜之一;1990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名录;黄山周围,有风光秀丽的太平湖、“山水画廊”新安江、保持原始风貌的国家级“牯牛降”和省级“清凉峰”两处自然保护区以及我国四大道教圣地之一的齐云山。此外,黄山市而且还有徽文化等深厚的人文底蕴。最后,祝各位代表在黄山期间生活愉快,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东吴大学法学院长潘维大教授致辞 首先请允许本人代表台湾25位学者感谢中国法学会、安徽大学等单位的盛情邀请、款待。物权法的颁布以及侵权法的立法是大陆民法界的一大盛事,引起了世界广泛关注,反映了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反映了大陆法制化建设又走向了一个新的里程碑,也说明大陆与世界有关民事立法、法学研究的进一步接轨。最后,预祝本次民法年会成功,会议圆满,代表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民法学研究会秘书长 中国人民大学张新宝教授颁奖并做工作报告 张新宝教授首先向刘保玉教授等三位获得“佟柔民法学发展基金”的获奖者颁发奖状和奖金。后受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委托作了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6-2007年工作报告。(一)设立“佟柔民法学发展基金”;(二)举行“物权法与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理论研讨会”;(三)邀请王泽鉴教授进行学术交流活动;(四)推荐第五届全国十大杰出中青年法学家候选人;(五)举办“中德侵权法国际研讨会”;(六)未来一年的工作的若干建议。主要包括“发挥优势,为物权法的实施做出贡献”等十项建议。 

第二阶段 大会主题发言

 
第二阶段“大会主题发言”由郭明瑞教授、孙森焱教授主持,王利明教授、崔建远教授、陈荣隆教授、郑冠宇教授先后做主题发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发言 《物权法的实施与我们的责任——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上的发言》 
     清华大学法学院崔建远教授发言(对物权法第142条及相关问题的看法)罗马法以来,奉行“土地吸收主义”,但需要区分土地权利人与建筑物所有人的权利。在他人土地上建造建筑物,需平衡地主与使用人的利益。中国物权法使用了“建设用地权”的概念,也对其进行了区分,第142条中作了但书规定,但书应当如何理解?个人的理解,该但书指国土资源部1999年《关于规范国有土地租赁的意见》中规定的“短期可以建设临时建筑物,长期可以建设长期建筑物”。但这种理解并不为全国人大法工委认同。他们的理解有三点:第一,市政公共设施可以约定所有权归市政,地权归开发商。第二,大陆公改房中,单位出卖公房于职工,使职工取得房屋所有权,单位仍然拥有土地权。第三,在今天广泛的商品房市场下,出售房登记过户迟缓的,尚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占有人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物权法采变更登记提法,实物中用过户登记。方案一取得实效。但顾昂然认为,对违法建筑适用会有问题。其实,这种担心可以解决。方案二预告登记。方案三第142条但书,拿到房间钥匙即取得所有权。
     作为法律人,我认为这三种例外不合法理。第一种情形,市政公共设施的使用应支付地价,但技术上可减少土地出让金。第二种情形,应对职工给予照护。少要房款可以,但在房屋出让时,建设用地出让金仍应收。第三种情形,有很多思路可以解决,特别是预告登记已被写入立法。 
     台湾辅仁大学法学院院长陈荣隆教授发言 今年在海峡两岸都是物权年,在台湾,1988年起,修订物权法,但未被立法机关认可。今年改将担保物权部分提交审议,被顺利通过。大陆物权法是一道“海陆大餐”,大量融入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优点,值得称道。但未来面临的挑战也十分艰巨。例如财团抵押,台湾一直以单行法体现。再如流动抵押(浮动抵押)、floating property在台湾很难落实为民法规范,也留于特别法。大陆物权法在整合技术方面运用的很娴熟。例如动产善意取得,大陆物权法一条就解决了,而台湾有很多条文,且过于凌乱。再如大陆物权法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可省去很多条文。对于大陆物权法的另一个感觉就是立法很精简,但很多有特色的东西最后没有了,例如典权制度,其本质是担保物权,有融资意义,由于对该制度有很多误解、限制,从而导致典权式微。再如让与担保,亦是如此。台湾的担保物权修订中的几个有特色的地方。如流担保、共同抵押。大陆物权法立法的精简给未来留下了很多的空洞,未来的解释也有一些可以参考台湾地区的地方,如绝押的适用。最后,信用作为最重要的担保,应被重视,呼吁两岸共同构建信用社会,完善信用担保制度。也希望两岸能够携手并进,进一步完善两岸的物权法。 
     台湾东吴大学法律学系郑冠宇教授发言(再论物权之变动)物权法颁布后,最为重要的是解释和适用。本人现在主要就在物权法的体系下物权变动问题作些阐述。对此,在两岸都有争论,这并非对错问题,而是法律选择的问题。大陆物权法似采有因性原则。此种规定有其正面意义,但从物权法中物权变动的相关条文很难看到其明确采用该原则,由此可能会带来一些适用问题。例如第156条,以登记为物权变动生效要件,而地役权却采地役权合同。地役权在体系上如何定位有疑义,承包经营权亦同。又如交付,交付的概念在物权法中并未明确。占有是权利还是事实也仍需明确。第25条简易交付,权利人何指?依法占有动产是否过于限缩?替代交付制度从交易的便利性来看也值得完善。第27条占有改定。第106条以下,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的规定。动产变动中要求交付,第106条并未针对各类形态进行规定,也未对善意受让的标的物有所限制。问题是盗赃物能否适用?第107条并未允许盗赃物善意取得。此外,关于遗失物,遗失物所有权恢复是自动恢复,还是需依请求权?有无溯及效力?这些也需要作进一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