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院院长邱秋教授一行赴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开展立法调研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21-10-13浏览次数:641


(通讯员 罗文君)1012日,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院长,湖北水事研究中心主任邱秋教授、中心常务副主任王腾副教授、中心副主任罗文君副教授、PI 团队负责人范锐敏副教授、法学院青年骨干教师黄新华博士、李培培博士一行赴鄂州市水利和湖局进行立法调研。鄂州市水利和湖泊局叶斌总工程师、副局长汪建国、鄂州梁子湖区水利和湖泊局刘局长等领导及相关人员参加了会议。

会上,邱秋教授就《长江保护法》的实施、《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修订进展情况做了介绍,拟从流域的角度出发调研已有立法下梁子湖流域管理体制运转的情况以及存在的流域性问题,并结合我省在湖泊流域管理上确定 “千湖一法、一湖一法” 的精神讨论梁子湖流域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会上,刘局长详细介绍了鄂州市管辖的梁子湖流域保扩方面的主要经验。主要包括:一、建立了组织和责任、制度、河湖长、保洁员、河湖警长五个全覆盖体系。在全区实施全面退出一般性工业100家、农村无害化厕所普及率达93%、农村微动力污染处理设施出水水质达一级A类标准,集镇出水水质达地表水III类标准,以村边、路边、水边植树造林近8万亩、建设全长162公里、纵深500米的 “环梁子湖生态景观涵养林带”、实施退垸还湖工程还梁子湖2万余亩。二、实施三区划定,取缔整治畜禽养殖场220,粪污综合利用率达8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90%以上。2018年全面实施梁子湖禁捕、1083户渔民上岸。探索建立生态价值工程,2019-2021年间,全市向梁子湖区共计支付生态补偿资金累计2.4亿。三、指出了存在的问题,湖泊保护和修复的资金不足、河湖岸线整治落后、联合执法中需要进一步明确权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机制建设。最后,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梁子湖所涉及四市保护管理机制和联席制度、协同推进环梁子湖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

常局长就有必要对梁子湖流域进行单独立法做如下说明:一、梁子湖流域涉及4个市162公里湖岸线,四个地方保护的标准、措施不一致,治理力度、治理要求不一致;二、对于管理体制而言,要成立专管机构,至少是直属于省政府的厅级机构,独立于各部门才能统筹工作,必须对生态、执法全面管理;三、流域性问题。除了湖本身,还有河、还有工业,需要省里统一布局、统一标准,齐抓共管;四、相关的措施应当结合流域治理的科学性和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应当定期评估,允许适度捕捞。对此,汪局长表示认同,认为应当有流域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并明确牵头机构以及与地方的关系。

会上,各位领导还就中心研究人员提出的联合执法、河湖长制、农业面源污染、生态补偿等问题进行了解答。此次立法调研会议达到了预期目的,收获颇丰。

会后,调研人员一行前往梁子湖进行了实地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