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湖北经济学院社会工作专业标准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6-05-08浏览次数:427

第一条制定目标和依据

为规范我校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创新社会工作人才培养机制、深化社会工作专业教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社会工作专业职业教育的根本属性,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根据《湖北经济学院人才培养方案》制定,吸收借鉴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相关内容。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标准适用于湖北经济学院社会工作专业,对应学科代码为030302

第三条培养目标

社会工作专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有良好的人文与科学素养,拥有丰富的社会工作基本理论和扎实的专业技能,掌握经济学、管理学基础知识,熟悉社区、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工作实务,能够胜任社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部门工作的复合型社会工作人才。

第四条培养规格

本专业以人文社会科学为底蕴,充分依托本校经济学与管理学的学科专长,通过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社会工作价值观和科学的方法论,培养热爱生活、崇尚职业、擅长组织与管理、勇于创新的新型社会工作人才。学生毕业时应具备以下几方面的知识、能力和素质: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具有爱岗敬业、艰苦奋斗、遵纪守法、团结合作的品质;具有良好的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

2. 掌握社会工作专业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工作方法;熟悉我国社会工作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够综合运用经济学、统计学、管理学知识与方法提供高层次的社会工作服务、组织和管理;具备基本的外语表达能力与信息管理技能;了解人文社会科学的基本理论,具备初步的科学研究能力。

3. 具有良好的终身学习能力、实践能力与创新精神,拥有较强的沟通交往和团队协作能力。

4.具有一定的体育知识和国防、军事知识,受到必要的军事训练;初步掌握12项终身受益的体育锻炼技能,养成良好体育锻炼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达到国家规定的大学生体质健康和军事训练合格标准;具有健全的心理和健康体魄,能够履行建设祖国和保卫祖国的神圣义务。

5.具有正确的审美观、高雅的审美品位和良好的美学素养,具有一定的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

第五条专业核心课程

本专业核心课程有:大学英语、社会学原理、社会工作概论、社会心理学、现代社会福利思想、个案工作、社区工作、社会调查研究方法、人类行为与社会环境、社会工作伦理、统计学、经济学原理等。

第六条学制与学期安排

基本修业年限为四学年,每学年分上、下两个学期。全程教学共计165周:每学期按20周规划课程教学(含考试)周数(第8学期19周),计159周;根据专业教学需要,经学校批准,可在两个学期之间设小学期,安排课程实习、专业实训、社会实践等教学活动,共约6周。

第七条毕业与授予学位要求

学生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必须完成171学分,其中通识必修课54学分,通识选修课18学分,专业基础课22学分,专业必修课25学分,专业选修课28学分,实践与实验课程24学分。普通话水平应达到二级乙等。学生毕业体质测试成绩应达到50分,特殊情况可依有关文件规定免予测试。学生毕业时,通过毕业资格审查方准毕业。

毕业时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法学学士学位。

第八条教师队伍建设

为加强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和提升教师专业水平,每位教师每年度需参加专业能力培训、学术会议、教师职业伦理学习、攻读学位、国内访学、海外留学等等继续教育,并完成学校规定的学分要求。

社会工作专业的对师生比要求应满足国家标准,即1:18

第九条教学规范

1.教师的主要职责。(1)通过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和作风教育;与学院交流教学信息,共同解决教学活动中的相关问题。(2)负责选用或申请编写符合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教学大纲要求的高质量、有特色的教材(指导书)或讲义。配合教材供应部门完成有关教材的征订、补订工作。(3)做好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资料收集、教学手段的更新、教学文件的归档、教学基本建设工作。(4)完成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主讲(指导)、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课程设计报告、毕业设计报告(论文)等及考试(查)任务。(5)加强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6)按学校的有关规定,严格考试纪律,主持相关课程(或教学环节)的考试(查)、考核工作,及时评定学生成绩,做好成绩的分析和报送工作。

2.备课与课前准备。(1)任课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要求认真撰写教案或讲稿,选定与教材匹配的参考书。(2)根据教材各章节的具体情况,预先设定好有效的教学方式和方法,力求做到教学内容与方法的优化组合。(3)课前应详细了解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所学专业、所开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与衔接等。(4)课程教学小组应坚持集体备课制度,开展以教学法为主的教学研究工作,随时检查教学进度与教学日历的执行情况。

3.讲课。(1)教师须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全面地把握课程教学的深度、广度和重点、难点。在保证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内容的前提下,应尽量把最新的相关研究成果融入课堂教学之中。(2)重视授课效果的信息反馈,经常根据实际的教学情况调整讲课的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两方面协调一致、共同发展。

4. 辅导答疑。(1)任课教师应认真准备,定时、定点做好学生的辅导、答疑工作。(2)任课教师原则上应每学期安排一至二次辅导答疑,一般以个别答疑为主,对共同性的问题可以进行集体辅导。在辅导答疑的过程中,应重视因材施教,既要热情帮助基础较差的学生,又要注意发现与培养优秀的学生。(3)对于期末需要集中考试的课程,任课教师必须在考前安排时间进行集中答疑。(4)辅导答疑,须列入教学日历,列明具体时间和地点,并按计划执行。

第十条教学效果

1.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主要内容。着重考核教师的师德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旨在帮助教师克服教学中存在的不足,不断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

2.学院积极组织教师申报优秀教学成果奖、教学优秀奖、青年教师教学竞赛奖等,对教师在教书育人、教学改革、教学建设、教学管理、提高质量、教学研究和教材建设等方面取得的优秀成绩予以奖励。

3.经教学检查、课程评估、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等最终认定教学效果较差的任课教师,帮助其提高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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