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法学院课堂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6-18浏览次数:297

为加强课堂纪律,保证课堂到课率,现规定如下:

1.教师是课堂第一责任人。任课教师应在课堂教学中通过考勤、提问、作业等方式加强课堂管理。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该课程的考试资格:

1)旷课时数超过教学时数1/3者;

2)请假时数超过教学时数1/3者;

3)缺交作业数超过1/3者;

4)不参加课程实验或实践性教学环节超过1/3者。

2.取消学生考试资格按下列程序报审:

1)任课教师在考取面向教学班公布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后报院系教学秘书;

2)院系教学秘书汇总名单,经院系教学负责人签署意见后,送教务处备案;

3)院系在考前宣布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旷课严重的学生,另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学院组织学生会、团委学生巡视课堂,每周将旷课学生名单汇报辅导员。辅导员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并告知旷课后果。

4.班主任根据课堂巡视结果,对长期旷课的学生进行个别谈话,针对其存在的学习问题,帮助制定学习计划,督促其学习。班主任应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告知学生旷课、取消考试资格的后果。

5.对到课率低的课堂,任课教师需提供加强课堂管理的措施的说明。公选课和A类选修课的到课率,主要通过任课教师在授课内容、授课方式、课堂管理等方面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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