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试点学院章程(试行稿)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9-14浏览次数:322

第一章

第二章学校与学院

第三章学院功能

第四章组织与结构

第五章教职工

第六章学生

第一章

第一条学院名称:湖北经济学院法学试点学院。

学院域名:fxx.hbue.edu.cn

第二条学院法定校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杨桥湖大道8号人文艺术楼1楼。

第三条学院作为湖北经济二级教学单位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自主权,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条学院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照学校办学目标致力于办人民满意的教学科研型学院,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学院重视科学研究,立足于服务湖北地方经济建设,为国家特别是湖北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科技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六条学院坚持依法治院,实行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学院根据湖北省教育厅《关于推进高校试点学院改革的意见》逐步扩大自主管理的领域和范围,发挥办学的主体作用。

第七条学院实行信息公开制度。

院长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学院利用校内各种媒介公布学院重大事项,接受教职工、学生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与学院

第八条学院的办学活动接受湖北经济学院的领导和监督,湖北经济学院支持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

第九条湖北经济学院的权利:

(一)监督学院执行国家法律;

(二)核准学院章程,监督和指导学院依照法律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院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三)根据院长选举制度核准学院院长和其他必须由湖北经济学院任命的人员;

(四)依照法律规定,制订学院经费拨款标准和筹措办法;制订教育教学质量标准,组织对学院教育教学质量的监督和评估;

(五)监督学院依法使用、管理公有财产;

(六)审查批准学院需要湖北经济学院审批的事项;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湖北经济学院的义务:

(一)依法保护学院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二)支持学院依法自主办学。鼓励、支持学院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开展教育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社会服务;自主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三)支持学院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自主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四)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证学院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

(五)依法保护学院的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维护学院良好的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

(六)受理学院需要湖北经济学院审批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理;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学院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按照学院章程自主办学,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管理学院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制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

(三)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制订招生方案,招收学生和其他受教育者;制订人才培养方案,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开展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在政府和社会的支持下,建立科学研究基地;与地方政府、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五)依法与境内外高等学院和科研、文化机构之间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技术、文化的交流与合作;

(六)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聘用和管理人才,依法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理、处分;

(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湖北经济学院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自有的设施和经费,兴办科技产业,转让专利和其他科学技术成果;依法接受捐赠,对受捐赠财产依法管理和使用;

(八)依法收取学费及有关费用;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学院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

(二)遵守学院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接受湖北经济学院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湖北经济学院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四)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了解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依照国家和湖北省的人事分配政策,以及《《湖北经济学院关于推进试点学院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保障教职工收入合理有序增长;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标准;

(七)完善学院内部监督机制,实行校务公开,实施民主管理;

(八)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院功能

第十三条学院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推进文化传承和创新。

第十四条学院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设置和调整学科和专业。

第十五条坚持以普通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充分利用行业资源及社会资源探索灵活的办学机制;大力扶持国际教育发展,拓展国际合作,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积极拓展非学历教育,发挥继续教育基地作用。

第十六条学院依法招收和教育学生,根据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自主招生,建立学籍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学院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八条学院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使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学院依法依托学校颁发学业证书和学位证书。

学院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学位。

第十九条学院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院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

第二十条学院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推进产学研用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二十一条学院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

第四章 组织与结构

第二十二条分党委

学院分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院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2.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院系重要事项。支持本院系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3.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4.领导本院系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创建工作;

5.做好本院系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6.领导本院系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代会。

第二十三条院长

院长是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由湖北经济学院根据国家干部的产生程序任命,全面负责学院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拟订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制订学院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学院学科建设、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师资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事宜;

(三)拟订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推荐副院长人选,按照权限任免学院内部机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对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向毕业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六)筹措办学经费,拟订和执行学院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依法管理、使用和保护学院资产,维护学院合法权益;

(七)代表学院与各级政府、境内外单位和个人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捐赠;

(八)主持院长办公会议,处理学院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院设副院长若干人,协助院长行使职权,对院长负责。

第二十四条院系党政联席会议

院系实行院长(系主任)负责制。院系党政联席会议是院系重大问题的决策形式,按照其议事规则实施决策。院系党政联席会按照议题内容,分别由党委(党总支)书记由院长(系主任)主持。

第二十五条教授委员会

为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充分发扬学术民主,实现科学决策,学院成立教授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是在院党政班子领导下的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中与学科建设等有关重大事项的决策机构

教授委员会由7-9名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1人,秘书长1人。学院党政领导不兼任主任委员。教授委员会委员必须关心学校、院系的建设和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议事能力。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授投票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教授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任委员从全院教师中提名,并经全体委员同意产生。

试点学院教授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审议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名试点学院院长人选、合作办学机构理事会人选;

(二)审议学科建设与发展战略、教学科研改革的重大政策与措施;

(三)审议学科、专业设置和教学、重大科研计划方案;

(三)评价教学、科研成果;

(四)审议教师职务聘任。

第二十六条学术委员会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一般由院长或院长聘请的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提名,全体委员表决产生。

学院学术委员会依照其章程,主要履行学术评价、学术决策、学术论证、学风建设等职责。主要职责有:

(一)审议学院学科建设规划;

(二)审议学院学科建设和科研管理的重大改革措施;

(三)审议学院学术奖励条例;

(四)审定学院学科设置;

(五)审定学院科研立项,评审学院科研成果;

(六)审议学院学术梯队建设方案,评议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水平,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七)审定学院支持出版的教材和专著;

(八)制定学术道德规范,对有争议的学术事宜及学术失范行为进行审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九)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教学委员会

学院设立教学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若干人。主任委员由院长担任。

教学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指导学院教学工作和教学改革,对学院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院教学发展纲要与规划提供咨询意见;

(二)审议学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全程教学计划;

(三)审议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和教材建设规划;

(四)审议学院各项教学规章制度;

(五)负责学院教育教学研究项目的立项、审核、鉴定、验收;

(六)开展专题调研;

(七)其他需要教学委员会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院实行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

教代会是学院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院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院教代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行使职权。

第二十九条院工会

学院设立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院教代会在院系分党委和院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学院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院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必须公开。

下列重大事项,学院应当在决策前征求群众意见,组织专家论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最终由集体讨论决定:

(一)关系学院发展的重大事项;

(二)专业性较强的事项;

(三)涉及学院重大权益的事项;

(四)涉及教职工和学生重大权益的事项。

第三十一条学院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三十二条学院根据法律和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院运行机制,维护学院办学秩序,维护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学院决策机构、管理部门、教职工和学生必须共同遵守。

学院制订管理规定,规范规章制度建设的原则与程序。

第五章教职工

第三十三条教师是学院办学的主体。教师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的获得教师资格的人担任。

学院重视师资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人才,支持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高专业水平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院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院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院根据办学条件,稳步提高教师的福利待遇、生活与工作条件。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并具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

第三十四条学院按规定对教职员工实行相应的聘用制度:

(一)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和职务聘任制度;

(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聘任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

第三十五条学院实行人事聘任制、目标责任制、岗位责任制、检查评估制、民主监督制和问责制。学院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各类人员任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六条学院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及法规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使用学院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进修、培训、相应工作机会;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对学院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民主管理;

(七)就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学院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七条学院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及规章规定的义务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尽职尽责,为人师表,维护学院利益;

(二)履行岗位职责,遵守规章制度;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维护学生利益;

(四)提高教育教学业务水平,自觉从事科学研究;

(五)学院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八条学院对履行义务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给予奖励。

学院对不履行义务的教职员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学院有关规定给予停发职务津贴、警告、记过、记大过、解聘、除名等处分。停发职务津贴处理可以单独作出,也可以与警告、记过、记大过合并作出。

教职员工受记过、记大过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处分期满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第三十九条教职员工通过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教学委员会等组织参与学院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十条学院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生是指依法被学院录取、取得学籍并注册的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在读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院教育,平等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跨院(系)、跨学科、跨学院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并符合相关规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及校园文化活动;

(五)依法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社团;

(六)根据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困难帮助及助学贷款;

(七)知悉学院改革、建设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八)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

(十)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

(二)遵守校纪校规和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学业,厚德博学,健全人格;

(四)珍惜和维护学院名誉,维护学院利益;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资助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学院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学院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证书。

第四十五条学院对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为学院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六条学院对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和纪律处分。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学院对违反学籍管理的学生依法给予取消入学资格、退学、肄业等处理。

第四十七条学院关心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学院通过建立专门机构,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就业指导与推荐等服务。

第四十八条学院依法建立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救济制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助学补助金、国家助学贷款、生源地助学贷款等资助,对于遭受特殊变故的学生提供临时困难补助。

学院鼓励和支持学生利用业余时间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并进行适当的教育、引导和管理。

第四十九条学院建立学生权利救济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各项申诉;学院通过学生事务恳谈会、专项座谈会、听证会等制度,鼓励和支持学生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表达自身诉求。

第五十条学院依法建立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预防和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学院建立“大型学生活动安全预案制度”,开展“学生安全教育”、“野外生存教育及训练”,预防学生伤害事故。

第五十一条学院支持学生根据有关规定组织学生社团,依照法律和学院规定开展活动。

法学院

2015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