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毕业论文答辩规则及程序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6-09浏览次数:597

为规范毕业论文评审及答辩程序,制定本办法。

1.本科生毕业论文完成后,由本科生征询指导教师的意见,提出参加毕业论文答辩申请。学院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负责毕业论文的评阅和答辩。

  每个答辩委员会由不含论文指导教师的3名以上(3)委员组成。指定一名指导教师担任主席主持答辩会。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负责记录及现场的组织工作。答辩委员会主席由本专业资深、有组织答辩经验的正教授担任,答辩委员必须是本专业教师。

  2.论文答辩前一周,本科生应将毕业论文发给指导教师进行评阅,对论文进行成绩评定,并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

  学术评语的内容包括:论文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有无新见解或创造性成果;论据是否充分、可靠;掌握的基本理论、专业知识、研究方法和技能水平如何,所得结果是否有新意;写作的逻辑性、技巧及其他优缺点,是否达到相应的学术水平,指导教师认为毕业论文达到合格以上,方可参加答辩。

  3. 答辩组在对毕业论文进行评阅的同时,必须对每篇论文提出2个以上问题,其中检验能力和水平的基本理论及专业理论题不少于1个,检验论文真实性的问题不少于1个。所提问题要有一定的深度和难度,不能让本科生科单复述论文内容。

  4. 对已宣布的答辩委员会成员和工作人员不可随意变动,也不可随意变动已分配到各答辩组的毕业论文。

5.毕业论文的评阅和答辩必须做到公平、公正、严格、规范,严格按照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杜绝人情分、照顾分。

6.每个答辩委员会根据不记名投票的方式给出论文评语,评出的优秀答辩论文不超过本组毕业论文总数的15%,优秀等级的确定必须符合最低优秀分值。

  7.每个本科生的答辩时间不少于10分钟。

  8.毕业论文选题必须在本专业研究范围之内,非本专业论文不能参加答辩。毕业论文字数要求1万字以上,最少不低于8000字。少于8000字的论文不得参加答辩。

  9.毕业论文必须在规定时间内上交,并有指导教师推荐参加答辩的意见。超过规定上交时间,或论文指导记录表没有填写指导教师推荐参加答辩的意见,或评阅程序未获通过的,一律不得参加答辩。

  10.本科生应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答辩。如不能按时参加答辩者,需提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延迟答辩。

  11.答辩委员会未通过的论文,仍由原指导教师指导,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改并重新提出参加答辩的申请,参加第二次答辩。

12.答辩中应鼓励理论创新和学术争鸣,鼓励本科生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发表自己的见解,答辩委员不得以学术观点是否与自己相一致而决定取舍。如发生确因本科生与答辩委员学术观点不一致而未获通过的情况,本科生有权提出申诉,由院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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