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汇编

法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

发布者:法学院发布时间:2015-08-15浏览次数:274

为提高教师的学历层次和业务水平,促进教师的知识更新,推动学院的教学科研工作的发展,规范法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工作,根据《湖北经济学院教师进修管理办法》,并结合我院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1、学院根据教师现状、学科(专业)建设、未来发展等,制定教师进修计划,有目的、有重点、有层次地科学安排教师参加各类进修培训。

2、在保证正常教学的前提下,优先选送思想政治表现好、有事业心和奉献精神、业务能力强的教师参加进修。

3、教师根据自身实际选择适当的进修方式,通过进修应能达到学以致用的目标。学院鼓励教师参加有关教学改革和科研方法方面的进修。

二、进修方式及费用承担

1、教师参加岗前基础培训、现代教育技术培训、精品课程培训、专业课程培训、专业课程进修、青年骨干教师培训、实务部门培训(含挂职锻炼)、岗位技能培训等进修,费用由学校承担。

2、教师参加外语能力培训、国内访问学者、出国(境)培训、申请攻读学位进修项目的费用根据学校相关规定,由学校与教师共同承担。

三、申请条件及审批程序

1、拟参加进修的教师需填写《湖北经济学院教师进修培训申请表》,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综合考虑教师进修内容、进修数量、学校划拨经费数量、教师以往参加进修的经历、学院目前发展的优先问题等事项,讨论确定本年度进修人选,报人事处审核。

2、课程培训尽量以本地培训为主,确有外地培训必要的,由本人申请,以系为单位报院集中讨论,同一内容多人次的培训,有条件的,学院邀请培训教师来我校培训。

3、同一年度,原则上只安排一次进修。教师已经参加同类专业课程、研究方法培训的,原则上在两年内不再安排参加同类进修项目。

4、教师应尽本着经济效益的原则选择进修单位。为满足更多教师进修需要,专业课程进修的费用(培训费、交通费、食宿费等),原则上不超过4000元。

5、培训与进修项目原则上应与教师所承担的课程或从事的研究相关,或与院系的发展规划相一致。

6、当多个教师申请外语能力培训、出国(境)培训、挂职锻炼、访问学者等进修项目时,学院在保证正常教学工作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不同教师的进修时间。

7、进修计划获人事处批准的教师,按计划时间与进修内容自主联系进修事宜。

四、相关管理规定及其他

1、教师在进修培训结束后,应将进修的培训资料、会议资料、培训证书复印件提交学院;教师需在各系教研活动中作一次综合汇报,分享信息与资源。

2、参加外语能力培训、国内访问学者、攻读学位、出国(境)培训的教师,需按学校规定与学校签订继续服务协议。

3、本规定自2014年起执行。

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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